更换工作居留需要的材料有: -护照以及全部复印 -如果有未成年处于接受强制教育(ESCOLARIZACION OBLIGATORIA)年龄的子女,子女在校读书证明。 -如果外国人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需递交大区政府开具的融入报告。 -如果申请人一直没有更换过工作单位个保险状况的,或者换过工作单位和保险但是在更换居留时有在工作并且每年至少有累计6个月的全保,则不需要再递交任何文件 -如果申请人每年至少有累计6个月的全保,但是在更换居留时没有在工作则必须出示短期内有公司愿意聘用你的合同。 -如果申请人每年保险累计超过3个月而更换居留时正在工作,需要递交原先工作终止是出于非本人自愿的原因证明(如公司解雇信等)以及在失业期间有积极寻找工作的证明(INEM失业登记证明、参加就业培训班证明等)。 -如果申请人每年保险累计超过9个月但更换居留时处于失业状态,需要递交原先工作终止是出于非本人自愿的原因证明)以及在失业期间有积极寻找工作的证明。 -如果更换居留时申请人在领取失业金(我们俗称PARO),必须递交失业金批准证明。 -如果更换居留时申请人在领除了PARO外的其他补助金,必须递交该项补助金批准证明。 -如果申请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而是由于该原因无法工作,需要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证明(警察局或法院的保护令,或者检控官的报告) -如果申请人本人没有工作或经济收入证明,但是其配偶(法定夫妻或事实夫妻)有足够经济能力可以负担其日常开销需提供其配偶经济证明及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EX-03表格 -tasa790(05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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