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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及商业资产转让中的陷阱(一) 创业者在找到合适的店面或经营场所时,要与房东签订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这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和手续。 有些房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免今后某一天碰到一个无能力支付房租的人,往往在租约中附加一个条款,要求承租人与以后的所有承租人对房租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条风险很大的条款,可以想象若干年甚至十几年后的某一天,你的买方受让人又把它的商业资产或商业用房租约转让给你根本就不了解也不认识的新买家。这个新承租人由于某种原因无力支付房租,这时,原先与你签订过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房东会找上门,要求按承租人的连带责任条款,要你为你连认都不认识的那个最新的承租人支付它欠的房租。 因此,在与房东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时,或者要求房东取消这一条款,或者要求房东,在经他同意转让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时,由房东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一份新的合同,以便你不再与这一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有任何纠葛,如果无法与房东就以上两条达成协议,建议你在转让商业资产或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时,要求你的买方提供一个房租担保,保证在他无力支付房租时由他的担保人支付。 商业用房承租人,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创建了自己的商业资产( Fond de commerce),承租人可以自己决定转让商业资产或商业用房租赁权。 但是有些人,在转让商业资产或商业用房租赁权时,只 考虑与买方协商各种条件,如价格和签约时间,根本就没想到通知房东转让一事。这样导致签约后,房东可因不知情,不承认也不接受这一转让事实。房东甚至有权把转让商业用房租赁权后的受益人,新房东赶出去。这时受害方买方会转向你卖方要求赔偿损失。你因忽略了转让商业用房租赁权上的一个细小环节,要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法国捷顺会计事务所 电话: 01 49 3722 14 传真: 01 49 37 10 21 地址 : 87-95 Avenue Victor Hugo, 93300, Aubervilliers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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