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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抚养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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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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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的王女士于1999年同法国人A先生结婚,婚后他们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出生。由于王女士与A先生的文化差异和性格分歧,他们的感情在婚后几年出现了危机,王女士逐渐感觉到他们生活在一起并不适合。

  200324日,王女士向A先生提出了离婚;2003522日,家庭事务法官判定由王女士行使抚养两个孩子的权利,两个孩子长住在王女士家中,A先生有探视和留宿的权利;2004123日,儿童法官判定,两个孩子在转换生活环境的第一年里,应接受教育协助。

  A先生无法接受家庭事务法官和儿童法官的判决,他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A先生的律师提出:

  1, 两个孩子都有意愿同父亲住在一起;

  2, 据A先生透露,王女士曾经向孩子施加精神压力;

  根据这两点新的事实,A先生的律师认为,把两个孩子委托给A先生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上诉法院接受了A先生律师的意见,于2005311日判定,两个孩子长期住在A先生家里,王女士享有探视和留宿的权利。

  王女士得知此决定后十分气愤,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王女士的律师认为:

  上诉法院在修改最初判决之前应该先对新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胁;是否孩子的受教育条件遭到严重损害。在未得到确切证据之前,不应该立刻做出判决。在本案中,上诉法院并未对A先生律师提出的新事实做过任何调查,更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两个孩子与王女士同住在安全和教育方面受到了影响。因此,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对王女士律师的意见表示赞同,于2006314日撤销了上诉法院在2005311日做出的判决,维持2003522日家庭事务法官与2004123日儿童法官做出的判决。

  律师提醒:《法国民法典》第375-1条:儿童法官有权力决定给予儿童教育协助,他必须尽全力为儿童争取最大的权益。(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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