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从别人贴子上也你复制过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3.如果与欧盟公民的婚姻结束(离婚或法律上的分居),他/她的家属居留需要更改吗? 过去在这样的婚姻结束后,非欧盟国籍的一方必须在6个月内向有关方面申请普通居留,但从2011年11月起,情况有变,只要这一方能够证明以下情况中的一种,便可以依旧保留原欧盟家属居留: -在离婚前的三年内,曾经与欧盟公民有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同居; -离婚时,通过法律手段双方协议将欧盟公民的子女的监护权交给非欧盟国籍的一方; -如果非欧盟国籍的一方处于困难处境,如离婚前遭受对方的虐待等; -离婚时,通过法律途径决定的定期探望在西定居的未成年子女,非欧盟国籍一方仍可保留其原来的欧盟公民家属居留。
4.如果离婚了,没有了依附人,如何保留原来的欧盟家属居留呢? 前面说了,离婚后如果具备以上几种情况中的一种,即可保留原欧盟家属居留,手中的居留证一直可以用到有效期截止日,更换后的居留证上再不会出现依附人(原欧盟公民配偶)的资料。这张居留证只保证了持证人自己的身份,但不能给予他/她的非欧盟国籍父母或子女的欧盟家属身份。也就是说,如果与欧盟公民,比如西班牙人离婚了,西班牙人的原配偶可以保持原来的欧盟居留。但是,居留证的背面就没有原来配偶的资料了,而且,原配偶的父母或自己的孩子的居留都不再保留欧盟家属性质,而必须换成普通居留。
5.如果夫妻离婚了,原来持欧盟公民家属居留的,非欧盟国籍一方的父母和子女(非与欧盟公民婚生的)的居留怎么办? 他们应该在他们依附的人离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新的外国人法执行法规,向有关方面申办工作、居留许可或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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