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庭开庭之日,当事人首先单独会见法官,阐述婚姻状况并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此后,双方配偶在律师的陪同下同法官会面,后者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和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据。法官在作出最终决定前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签署同意离婚文件。双方签署该文件,即表明他们接受了简化离婚程序(procédure simplifiée du divorce accepté)。法官在作出准予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进行临时处分。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Divorce pour altération du lien conjugal):法官不经法庭辩论即宣判离婚,并对其他诉求进行裁决。此种形式适用于分居两年以上的配偶。
—过错离婚(Divorce pour faute):在夫妻都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过错离婚仅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因为获胜方的实际利益即便不能说微不足道,也是少得可怜。婚内产业各占一半的原则不变。认为只要认定对方过错便可改变此原则的想法是错误的。以往的判例表明,只有在配偶一方无工作、另一方收入较高、子女住所选定无收入一方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较高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