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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表兄妹结婚的溯源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家庭婚姻,自由恋爱结婚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倾向于媒妁之言,指腹为亲,娃娃亲,亲上加亲。在其中,媒妁之言又是为较多的一种情况。媒妁之言,很显然就是通过媒人来介绍婚姻对象。指腹为亲则是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娃娃亲,则是在子女年幼时为子女定下亲事。亲上加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姑表亲,姨表亲,娘舅亲,近亲当中结婚的一种情况。少数是非血缘的情况。光绪和表姐隆裕的结合就是有血缘关系的姑表亲。在一些名著上也提到了姑表亲和娘舅亲的场景,巴金先生的《家》中也曾提到。可见表兄妹结婚的事情在古代是存在的,并且这种情况发生的还是较多的。
二、现代法律如何对待表兄妹结婚
首先我们先追溯到1950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该法中规定了直系血亲禁止结婚,在对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上是从习惯。为什么没有直接规定禁止结婚呢?因为1950年,当时人们的思想状况以及生活条件所导致,人们对旁系血亲结婚依旧是认可的,这是长久保留的习惯的。但是从立法条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有意向倾向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并且这一点从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到。
在1980年所修改的《婚姻法》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就确定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地位。任何人是不得以逾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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