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第二个所谓融入法国社会的条件,法律条文的完整表述如下:长期居留证的首次发放应当考察当事人对法国社会的共和式融入(intégration république de l’étranger dans la société francaise),考察的主要项目是当事人对法语和法兰西共和国立国基本原则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另外,刚发布的2005年8月23日的一项法令规定,当事人在要求首次发放十年期长期居留证时,应提供所有能证明他已经符合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典第L. 314-2条规定的融入法国社会的条件,以及已经签署社会行动和家庭法典第L. 117-1条所指的接待和融入合同(contrat d’accueil et d’intégration) ,并遵守了在该合同中所作的承诺。
同样的条件也适用于持工作居留和商人居留的人,只是他们的时限条件更长,需要至少在法国连续居留满五年。
此外还必须注意,新法将可获十年居留证的人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 “ 应当给予(être délivré de plein droit) ”长期居留证的人,如法国籍人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由他赡养的尊亲属,曾在法国军队服过役的外国人,获得避难权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等。第二类就是我们今天所涉及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而且法律采用的是“可以获得”或“ 可以给予”长期居留证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这类人即使符合了法定条件,省政府和警察局还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