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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拒绝雇主任意修改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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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21: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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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S公司是一家商业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6月27日寄发给中国侨民赵先生的信中表示:聘请赵先生作为公司的商业专员,工作日期从 2000年7月1日开始,每月底薪为税后1067欧元,职业费用可以通过出示发票或者其他证明由公司报销,赵先生所任职的部门和佣金的百分比待定。接到通知后,赵先生于2000年10月11日开始工作。

  2000年10月24日,赵先生接到了公司的通知,要求立即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内容为:作为商业专员,每月底薪为税后381欧元,佣金和职业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最低标准由商业负责人决定。

  赵先生对于S公司私自更改工作合同的行为十分恼火,他拒绝签署合同,并于2000年11月6日停止了工作。

  2000年11月13日,赵先生请律师向人权法庭提出上诉,要求S公司赔偿因中止2000年6月27日的工作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S公司的律师指出:

   1)2000年6月27日的信件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因为此信件在书面上没有确定赵先生任职的部门和佣金的百分比。

  2)赵先生于2000年11月6日停止了工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是因为拒绝更改工作合同而中止工作,只能看作是员工单方面的辞职,因此没有理由要求公司方面承担责任。

  赵先生的律师认为:

  1) S公司在2000年6月27日寄发给赵先生的信件中承诺聘请其为正式员工,并且申明了各项条件,例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性质、工资以及职业费用如何报销,这些内容已经涵括了一份工作合同所应具备的一切必要条件,至于佣金如何计算、具体在哪一部门工作,这些并不是工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0年6月27日S公司寄发给赵先生的信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一份正式的工作合同。

  2) 赵先生在停止工作时清楚地说明了原因,是为了拒绝雇主私自更改工作合同,因此推定为单方面辞职是没有道理的。

  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工作合同的中止是源于雇主任意修改工作合同,雇主S公司必须赔偿赵先生因中止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另外法庭的诉讼费用也由S公司承担。(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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