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初葉,博物學家發現層層疊疊的沉積岩中的化石具有一定的排列順序。在沉積岩中,年代更為久遠的物質沉積得更深,更接近沉積岩的底部,而更為近期的沉積物位於上面一些。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更古老的岩石有時位於年輕岩石之上,那是由於地殼大規模巨變導致的。與當代生物密切相似的化石出現於相對年輕的沉積物中,而與當代生物差距較大的化石位於更古老的沉積物中。根據這些觀察,許多博物學家認為生物隨著時間而變化,其中包括查爾斯·達爾文的祖父。但是,達爾文和阿爾弗雷德·羅素·華萊士第一個指出自然選擇是推動進化的動力,或者被達爾文稱之為“變異的遺傳”(decent with modification)。
案例探討了田納西州一條法律的合法性,這條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講授“任何有悖於《聖經》中關於人之神創的理論”。自那以後,好幾個法庭案例都審查了把神創論觀點引入教學的法律問題。好幾個法院判例都裁決,各種面目的神創論,包括智能設計神創論,都屬於宗教而非科學,因此把它們引入公立學校的科學課堂是違憲的。這些案例包括1987年最高法院的愛德華茲對阿奎拉德(Edwards v. Aguillard)一案,以及更近期的2005年聯邦地方法院(賓西法尼亞中部)的奇茲米勒對多佛學區(Kitsmillerv. Dover Area School District)一案。下面的引言摘自3個最顯著的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艾帕孫對阿肯色州(Epperson v. Arkansas),1968年
“我們的民主政府,州立的和聯邦的,必須對宗教的理論、信條及實踐等事物保持中立。它不能對任何宗教或非宗教擁護者表示敵意,它不能資助、鼓勵或促進一種宗教或宗教理論,而因此反對另一種,甚至包括交戰對方的宗教。 ”
美國最高法院,愛德華茲對阿奎拉德(Edwards v. Aguillard),1987年
“(要求與進化論一起在公立學校講授'神創科學'的路易斯安那州'神創法案'的)主要目的是改變公立學校的科學課程,為完全拒絕進化論基本事實的特殊宗教信條提供宣傳優勢。因此,該法案的提出要么是為了促進實施特殊宗教教義的神創科學理論,要么是為了禁止某些宗教派別反對的科學理論的教學。無論如何,該法案違反第一修正案。 ”
賓西法尼亞中部地方法院,奇茲米勒對多佛學區(Kitsmiller v. DoverArea School District),2005年
“我們認為智能設計論不屬於科學,由於它沒能在同行審議的期刊裡發表,沒能參與研究和檢驗,沒能得到科學界的認可,因此不能被判定為正確的,廣為接受的科學理論。就我們所知,智能設計論以神學而不是科學為基礎……進一步,智能設計論的支持者試圖避免科學的審查,我們認定它經受不了科學的審查。但它採取的策略是提倡進化論的爭端,而不是智能設計論自己,應該在科學課堂裡講授。這種策略的最佳解釋是缺乏坦誠,最壞解釋是散佈謠言。智能設計論運動的目的不是鼓勵批判性思維,而是煽動一場旨在以智能設計論取代進化論的革命。 ”
美國法律並不禁止在公立學校裡作為一個學科論及或學習宗教,比如說,神創論可以在一個比較宗教學的課堂裡討論。但是,作為公務員,公立學校的教師必須對宗教保持中立,也就是說,他們既不能促進,也不能約束宗教實踐。如果允許在公立學校裡討論智能設計神創論,那麼,印度教、伊斯蘭教、土著印第安人教及其它非基督教的神創論觀點,以及那些與科學兼容的主流宗教觀點都應該在課堂裡討論。由於美國的憲法禁止聯邦政府與宗教的牽涉,利用公共資金為所有學生講授一種宗教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是不合適的。而且,在這樣的課堂裡即使講授這些觀點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它們不是科學的觀點。
有些反對進化論教學的人,不顧語言環境﹑斷章取義地引用著名科學家的話,並宣稱這些科學家不支持進化論。然而,仔細研究這些引言發現,這些科學家實際上是在質疑進化如何發生的某些機理問題,而不是進化是否發生過。(按﹕“受害人”包括達爾文﹑道金斯 Richard Dawkins﹐Stephen Jay Gould﹐Eugenie Sco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