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吧卖给了一个中国人,去年11月写得合同,因为他们说没钱,所以合同上写明公正时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是2012年的4月一号全部付完,因再三协商,我要他们开了一张现金支票给我,支票的日子是4月1号,2012.当时写公正的时候我就问公正处为什么这张支票他们(公证处)不复印过去,他们说不需要,合同写明就好了。因为4月1号是红日,我拖了一天4月3号去银行兑现,是放自己的银行,可昨天去银行,银行把那张支票还给了我,说是那支票没用了,支票上写着(FUORI TERMINE PER IL PROTESTO).请教中华事务所 ,我们该怎么办,就算了吗。
FUORI TERMINE PER PROTESTO是指你要求支付支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支票签发地和发放支票的银行如果是同一个城市,期限是支票上注明的日期8天之内,如果是另外的城市(COMUNE)那么期限是15天。就算银行拒绝支付支票你也可以请律师告签发支票的债务人,因为支票还是可以作为债权人持有的证物的。
你确定支票上的日期是 01/04/2012 而不是 04/0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