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居留許可
(法律 184/83;法律149/01)
a) 由收養雙親中一方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4);
c) 由跨國收養委員會簽發的義大利外籍未成年人「入境和永久居留批准書」的複印件;
d) 簽署居留許可申請表的家長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備註:
- 免印花稅
監護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號第31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監護裁定的複印件。
備註:
- 免印花稅
- 14 周歲以下的被監護人應簽署申請表,若被監護人介於 14 至 18 周歲則需雙方簽署。
居留許可或居留證的延期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根據所需更改填寫下列文件:
1) 居住地點更改: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
2)在義大利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登記: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
3)持家庭團聚或隨行家屬入境簽證進入義大利境內的 14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登記: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並附上該
未成年人入境義大利時使用的護照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的複印件。
4)更新護照資料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只需填寫表格 1,並附上新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的複印件。
5) 個人資料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以及公民身份的更改,必須提供由原居住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簽發的聲明,
證實新的個人資料指的是同一個人。
6) 照片的更新。如果居留證用作個人身份證件,必須每五(5)年更新一次照片。只需填寫表格1。
求職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286/98號第22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394/99第37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和表格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向就業處提交的聲明證書(就業名冊上的過往登記)。
備註:
- 失業不會導致居留許可的撤銷。
- 持受聘就業居留許可的外籍僱員失業甚至被解僱,均可在就業中心名冊上登記,保留居留許可的剩餘有效期,但期限不得低
於六(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