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们餐馆被查到三个黑工,他们同时在两家餐馆打工,在另一家餐馆有报工。目前老板已经被带走接受调查。餐馆里人心惶惶,员工不知自己的工作是否能维持下去。请问老板和被查到的黑工会受到什么处罚?他们在其他餐馆报工是否能免除我们餐馆的责任?员工超时工作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新桥律师: 劳动法禁止使用黑工(不向劳动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申报)、超时工作和非法聘用无证外籍劳工。
黑工主要出现在建筑、餐饮、制衣、清洁、保安、搬运等行业中无需特殊技能的工种。其表现形式是雇主既不向社会保险和税务机构申报所聘人员,也不向员工出具工资单,或所出具的工资单上的工时少于实际工时。
为有效打击黑工,劳动法典第L 324-14条规定,在签订超过3000欧元以上的合同时,雇主应检查外籍员工是否持有合法证件,而且此种检查必须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在聘用外籍劳工时,雇主应向警察局申报并提交其证件的复印件。在发现无证劳工时,雇主可被判:
向员工支付相当于SMIC六倍的赔偿金;
三年徒刑和45000欧元的罚款,屡犯或使用童工者加倍处罚;
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没收非法生产工具、设备和库存产品;
张贴或出资刊载处罚决定;
褫夺公民和家庭权利(刑法典第131-26条);
取消享受的社会分摊金减免;
聘用黑工的企业可被判225000欧元的罚款并被勒令解散(劳动法典第L.362-3条)。
除了服务性合同或协作外,劳动法典第L.125-3 和 L. 124-1条禁止公司之间转让劳动力(工作介绍所除外)以防止雇主借此方式推托转让,躲避法律制裁,给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即便这几名员工证实来自另一家餐馆,仍不能改变非法用工的性质。
刑法典对此的处罚是: 罚款3万欧元,撤销违法合同,在2至10年内禁止从事劳务服务。企业雇主可被判15万欧元的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被勒令关闭企业,没收资产等(刑法第131-39条)。
超时工作指员工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三个月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劳动法典第L 324-2条规定向超时工作的雇主和员工处以罚款。
使用无证外国劳工或协助其来法工作的个人雇主可被判5年徒刑,并为每名无证劳工支付15000欧元罚款,企业雇主的罚款额可达75000欧元。
此外,外国人雇主还可被判5年内禁止入境(劳动法典第364-8-6条),组织犯罪者可被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无证的外国员工,雇主应按正常标准补交社保分摊金和税金。
综上所述,对餐馆老板的处罚主要根据其是否有过前科,非法雇用无证人员的时间长短,是否交纳社会保险分摊金和其他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来判断。对于初犯,老板接受罚款处罚的可能性较大,餐馆也可能受到社保分摊金机构的稽查,而关闭餐馆的可能性较小。具体问题可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