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浅见,上述是指你觉得警察局的判决不合理的情况下,用法律,证据来驳回警察局的决定,就LZ的情况而言,或者可以引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明警察要求三年的生活证据是不合法的,或者提供超过三年的共同证据来证明你们已经有超过三年的共同生活而警察局却以你们共同生活没达到三年而拒绝你了。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不成立的话,那么是不是等到10月份重新递材料更好呢,毕竟上述法院不是审批居留的地方,而是审查警察局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的途径。
以上是个人浅见,不是专业人士,不想误导LZ进而耽误LZ的上述时机,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比较好,如果法语好的话可以去BARREAU DE PARIS网站上查询提供免费咨询的律师,建议LZ多咨询几位有个比较,我发现有时法国律师也不太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