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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匈牙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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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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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匈牙利生活 于 2015-8-12 12:59 编辑 ]\n\n(接上期)
回收带押金容器商户,
. 邮包服务,除了其实体业务商铺、陈列室,
. 工业.–.除食品业.–.活动个体从业者,如果生产和销售活动在同一地点进行,
. 酒生产者的酒馆,
. 旅行社、旅行事务所、旅游服务办公室在从事旅游服务时。
(商户的概念由关于商业的2005年164号法律进行描述。)
    税务当局根据给付购物凭证义务人的相关可信申请,在下列情况中可以不要求其必须使用收款机,如果纳税主体由于社会和健康状况难以使用收款机,又如果因纳税主体的经济活动性质,以及活动环境不能使用收款机实现给付购物凭证,或只有在付出巨大**价的情况下不成比例实现。[94]
4.3.购物凭证内容
购物凭证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数据:
. 购物凭证开具时间;
. 验证购物凭证真实性的编号;
. 购物凭证开具方税号,以及姓名/名称和地址;
. 所销售商品、所提供服务的含税交易额。[95]
5.一些特殊纳税模式下应该注意的结算规定
5.1.个人免税
    免税主体拥有个人免税资格的同时,根据一般法律规定(也)要履行给付****义务。在个人免税情况下,用来履行义务的****中不可标销项税额、以及决定税率和税目的百分比。[96][建议在****中标明纳税主体个人免税。]
    除上述之外,还应该注意,根据流通税法第13章的规定,免税纳税主体并不是在所有交易中都拥有免税资格。[97]免税的纳税主体在根据流通税法第13章的规定下进行非免税交易,则须遵守流通税法关于结算的规定。
5.2.现金结算
    根据流通税法第13/A章选择现金结算的纳税主体,应该在其就现金结算期内完成的现金结算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开具****时标明“现金结算”字样。[98]选择现金结算的纳税主体,在其与现金结算无关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中(例如免税的共同体内部商品流通,处于流通税法第10节a)点下的交易、反向征税交易),不需要在****上标注“现金结算”字样,即使交易发生在现金结算期内。
5.3.农业活动
5.3.1.拥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纳税主体的结算
    纳税主体根据流通税法一般规定,必须为适用流通税法第14章规定的农业活动开具****和购物凭证。
    在交易结束后有权追加补偿的交易中免除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交易符合流通税法第198节第(1)款a)-b)点的规定,同时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不是从事拥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农业活动的纳税主体],该交易有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出示的采购文件的一个副本。[99]

来源:匈牙利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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