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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2012年涉及到增值税手续的法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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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0: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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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规定有发生的变化也涉及到了增值税法第4号附件中规定的保税库手续。
     重要的变化是,从2012年1月1日起,从库中提货者的概念有所扩充,根据增值税法第4号附件第18点c点,提货者也可以是产品的最后采购者,即保税仓库中有据可查的最后销售者的产品销售对象。与之同时,增值税法第146条也有所变化,该条第(1)款增添了一个新的C点,根据该点,如果出现与从库中提货有关的纳税职责,提货者必须履行其职责。
     根据增值税法第4号附件第18点,从库中提货者只能为:
a)在欧盟内采购过程中将产品装入保税仓库的装库者,
b)根据第113条进行销售的、有据可查的最后销售者,
c)最后采购者,即在b 点所述的有据可查的最后销售者的产品销售对象。
     根据增值税法第146条第(1) 款c点,当产品脱离了第113条(1)款涉及的手续范畴, 税款由使产品脱离手续范畴的人支付。
     基于这项措施,从2012年1月1日起,与从税库中提货有关的变化是,最后一次在保税仓库内购货的外国个体或组织,如果提货是将产品给自己运到第三国,从2012年1月1日起不需要匈牙利的税号。
     如果外国个体或组织提取——为给他自己,而不是为进行销售——在保税仓库中购买的产品,并将其运到国内或欧盟其它成员国,根据增值税法第146条第 (1)款c点,必须申请匈牙利的税号。
     在上述内容之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在保税仓库中采购的产品以销售给其它个体或组织为目的而运到国内、欧盟其它成员国或者第三国,外国个体或组织继续具有税号登记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外国个体或组织进行根据增值税法第2条的、在匈牙利完成的业务,该业务如果将产品销售到第三国且符合相关条件,根据增值税法第98条免税,如果将产品销售到欧盟其它成员国且符合相关条件,根据增值税法第89条免税,如果将产品销售到国内且符合相关条件,则根据针对该产品的增值税率进行纳税。

来源:新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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