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在制定工作合同时,可以写明合同有被提前中止的可能性。不过,这只有在双方以书面签约形式共同认可了这个可能性的条件下才有效。在合同期间,双方也可以约定附加一方提出提前停止工作合同的可能性。在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之前,单方面提出中止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在工作合同中没有注明关于提前中止合同的可能性,那么,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想提前中止合同,都是不合法的,违约一方必须得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如果在一份工作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可以被提前中止,那么要想提前终止合同,还有几种方法。比如在试用期期间解雇或者辞职,或者是合法性的直接解雇(ontslag op staande voet)。如果雇主拥有极重要理由想开除员工,那么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雇许可。极重要理由可以是:公司的经济状况(比如出现严重财经困难);雇员所干的工作达不到正常标准;劳资纠纷(比如雇员与老板吵架);信任度过低(比如雇员偷公司的钱);雇员因病或事故成为不适合工作人士;某方遭受性侵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