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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时报网】宪法委员会日前认可了民法的一个条款:在简单收养的情况下,家长权威仅限于结婚夫妇,以期维护“孩子的利益”。这项条款事实上禁止同性恋配偶收养孩子。
法新社报道,宪法委员会受理了一个涉及民法第365条款的合宪性优先问题(QPC),该条款确定了对所领养孩子的家长权威的规章。
这项条款规定,这个权威可由两个成年人承担,条件是他们是结婚的。这事实上禁止同性恋配偶享受这一权利。
因此这项条款将同居夫妇或签订民事同居契约(PACS)的夫妇排除在外。条款指明:“领养人对被领养人享有所有家长权威权利,除非他是被收养者的父亲或母亲的配偶。”
申诉人是一对同性恋配偶,他们的辩护律师认为,365条款轻视了“正常家庭生活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认为,“这项条款并未妨碍未成年孩子的家长同居生活的自由或与他选择的人签订民事同居契约的自由”,也未阻碍这位家长“与其同居伴侣或性伴侣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家庭生活并不牵涉领养关系。”
宪法委员会还认为,对结婚夫妇和不结婚夫妇的不同对待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宪法委员会主要表示,“婚姻关系的承诺在形式上更加郑重,在相互权利和义务上更加丰富,在解约的条件和后果上受到更多的控制。”
宪法委员会决定不讨论“因性取向歧视对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