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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常有旅居德国的国人反应,有越来越多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娃儿自动被冠上德国国籍、因此失去中国籍了!到底为甚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其实与两国国籍法的规定有关。
一、 取得德国国籍的原因 依据德国国籍法(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的规定,宝宝因出生的事实可能自动取得德国国籍的情况,可分为因为血亲或是因为出生地两种原因。血亲的部分就是只要父母一方具有德国国籍的话,无论宝宝的出生地在哪,宝宝都将自动拥有德国国籍。如果父母不具有德国国籍均为外国人,但宝宝是在德国出生,且出生的时候父母任何一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话,那么宝宝也会自动拥有德国国籍:(1)有德国或欧盟无限期居留许可(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简称长居),与(2)自宝宝出生日前8年内合法经常居留于德国境内。判断要件是否符合,会由户政事务所(Standesamt)自动向所属的外国人管理局查明,宝宝的父母毋庸查询,若符合要件者,将会接到户政事务所的书面通知。 以下整理罗列国人居留在德国各种可能情形如下,包含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入德国籍;未入籍但有长居,居留已满或未满8年,以及一般居留的情况:
二、 双重国籍的承认与中国国籍法的冲突 德国原则上只承认单一国籍,倘若因其他外国国籍法规定而使宝宝因出生而自动取得外国国籍的话,可以享有双重或多国国籍,例如美国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也採血亲主义,所以如果宝宝的父母一方是美国籍,一方是德国籍,那么宝宝将因出生而同时拥有美国及德国国籍。但这样的承认并非毫无限制,依德国国籍法第29条的规定,双重国籍的小孩将来满23岁时,会被要求选择,要不放弃德国国籍,要不得为保有德国国籍而放弃他国国籍(倘若他想保留德国国籍的话,因德国只承认单一国籍),以避免坐拥双重国籍的状态。然而根据本次2013年国会大选后由联盟党与社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所签署的联合组阁协议(Koalitionsvertrag) 中明确达成共识,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将来可以无须再被迫做出选择,而能保有双重国籍,故该条规定可望将来有修正的空间。 无论如何,中国国籍法并不属于上述能取得双重国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及同法第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也就是其中只要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而定居在德国,如果因符合德国国籍法上述的规定,使得他们在德国所生的宝宝自动取得德国国籍,另方面也同时会陷入中国国籍法的国籍消极要件而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的父母欲使宝宝取得中国国籍者,必须依中国国籍法第7条 及第14 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宝宝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另依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如果希望宝宝能加入中国国籍的话,即必须要退出德国国籍。 三、 退出德国国籍方式 依德国国籍法第18条的规定,德国人得因申请加入其它国籍的缘故且已获得将取得的保证而申请放弃德国国籍。依第19条的规定,如放弃德国国籍的人是受父母照护或受监护宣告的人的话,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且需要取得家事法院的同意。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避免小孩无国籍的状况,依德国国籍法的行政命令 第18条及第19条的规定,需向住所地或居留地附近的家事法院申请,需要出具使馆将会给予宝宝中国国籍的承诺。待取得法院裁定同意准许放弃后,再持裁定确定证明至入籍处退出德国国籍。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向所在地使馆洽询,取得将会给予宝宝中国国籍的书面承诺。
2. 向住所地的家事法院申请放弃德国国籍。
3. 取得家事法院允许宝宝退出德国国籍的确定裁决。
4. 持确定裁决去入籍处(Einbürgerungsstelle)办理退出德国国籍的手续,并取得退出德国国籍的证书。
5. 父母双方须携宝宝,根据在德居住地,按中国驻德使领馆领区划分,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去使馆给宝宝办理中国护照。儿童新发普通护照收费25欧元,办证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后依取证单上标注的取证日期,由儿童父母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取证。 所需材料如下 :
1) 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可由儿童父母代为填写并签名);
2) 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2张(相片规格)。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 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5)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父母双方在德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 如父母一方为德国籍或在德国合法居留满5年以上并拥有长期居留的,须提供居住地外国人局出具的宝宝不具有德国国籍的证明(Negativbescheinigung);
8) 父母同意为儿童申请护照的书面声明。 最后,因宝宝退出德国籍后取得外国国籍,在德居留必须和一般外国人一样取得居留许可,所以别忘了还要持相关证件和中国护照去外国人管理局为宝宝办理德国居留签证。以上所说仅为普遍通则,各州在具体执行上难免有尺度不一的情形,还请多加留意。 注:
1.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rustag/BJNR005830913.html
2. 聯合執政合同的內文參見:https://www.documentcloud.org/do ... finale-version.html
3.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4.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5. http://www.verwaltungsvorschrift ... 2000_V612400513.htm
6. 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大使馆网页资料:http://www.china-botschaft.de/chn/lsfw/hzsw/t1083472.htm 来源:德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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