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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朋友来咨询我商标抢注问题。 商标抢注通常包括四种情况,即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注册商标、抢注驰名商标以及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等等。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因此,商标注册和商标确权过程是依据申请在先,而不是使用在先。 另外,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因此具有地域属性。商标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商标只在注册国或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例如,甲在西班牙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但没有在中国为同样的商标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在中国将A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权。 因此,商标抢注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并无不当。 不过,商标法也同时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从原则上是要求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实践中常常遇到我国经营者所有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总之,对于经营者来说,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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