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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德国多偶制“合法”?大家都不淡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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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03: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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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偶婚姻制居然“合法化”了?最近,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在德国受到挑战,随着难民涌入,大量多偶家庭纷纷浮出水面,德国不得不针对这些婚姻现状作出制度上的讨论与调整······

最近德国联邦政府又吵开了锅,内政部长西霍夫(Seehofer)先生提交的一份国籍法改革草案被司法部长巴利(Barley)女士修改了,最终公布的版本删除了不允许多配偶者入籍德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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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草案甫一公布,在德国网络上也引发了轩然大波。德国人民纷纷表示,我们尊敬的部长女士这是准备默认多偶制婚姻的合法性了。

多偶制婚姻,在实践中更多表现为一夫多妻,作为一种比较原始的婚配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的家庭法所明令禁止,德国也概莫能外。“一夫一妻制度”与“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德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德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

但最近,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却可能会受到挑战,大量多偶家庭纷纷浮出水面,究其原因竟是基于维护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家庭法的两大基石居然会出现冲突,这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这要从2015年德国不设上限开放接纳难民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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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2015年起,随着联邦总理默克尔的一句“我们能行”,共有200多万来自叙利亚等战乱国家的难民进入德国,而其中许多人在本国已经依据伊斯兰教法娶妻生子。伊斯兰教法规定,一个男人最多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必须同等对待。因此,当这些丈夫们历尽千辛万苦到达德国之后,最关心的事情是如何将几个妻子和孩子全部接过来,对每个妻子都尽到自己做丈夫的责任。一家人就是要齐齐整整,一个都不能少。

然而他们遗憾地发现,德国居然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是配偶团聚,也最多只能有一个妻子过来,要如何做到把四个妻子都带过来并且都获得合法居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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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研究出了一条神奇的“一带一家”式团聚之路:

1. 丈夫首先到达德国,经过简单的德语培训和工作指导,取得难民居留权;

2. 丈夫申请留在本国的妻子和子女到德国团聚,一名妻子和所有未成年子女获批并取得难民居留权,其他妻子因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度,无法获得配偶团聚许可;

3. 未获得配偶团聚许可的妻子的未成年子女们申请母亲团聚,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所有妻子均以母亲的身份获批并取得难民居留权;

4. 从此一家人在德国快乐地生活在一起,并且即使不工作,也可以领取固定的救助金和子女金。

划重点:以上途径完全合法。

这里以实践中的佼佼者加齐亚先生为例,为大家诠释什么叫做“躺赢”:有着4位妻子外加23个孩子的他,三年前通过难民申请后,采用上述方式分批将全家都接到了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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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们全家住在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一个小镇上,每月家庭领取的救济金加子女金高达3万欧元,这可是免税、提供住宅、医疗全包、教育免费之后的零花钱收入,约等于梅前州12名上班族的税前工资,或者说需要96名梅前州上班族缴税才能养活他们一大家子。

为了限制这种外来的一夫多妻情况,2018年8月,德国联邦议会在通过新规限制申请团聚的难民家属身份和人数时,曾考虑过对于同父异母的未成年子女,只允许其中一名母亲团聚。但最终因为违反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一限制并没有实施。

今年4月的这次国籍法改革草案中,司法部长或许也是基于对多配偶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考虑,反对一刀切地阻止多配偶者入籍,毕竟她是由家庭部长转任,了解德国家庭的实际情况。

这个实际情况是:其实早在在2015年难民潮之前,德国就已经有30%以上的阿拉伯男性拥有多名妻子,而本国隐藏的多配偶家庭并不少见,具体数量则无从统计。

丰满的理论,是政府发言人旗帜鲜明指出的:德国本国不可能出现多偶制婚姻,即使在国外有多个配偶,多个配偶也不可能来到德国。

然而骨感的现实是,不但外国的多个配偶确实已经到了德国——通过合法的途径,本国的拥趸们也逐渐浮出水面:在一夫多妻的情况因为难民进入而变得明显起来后,德国本身原有的多配偶者也变得活跃,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认为这种大家庭更加和谐的思潮,以至于《每日镜报》特别撰文指出:一夫多妻并不等于浪漫生活。

虽然按照德国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最高可面临三年监禁或罚款,但实践中几乎没有此类案件。因为一方面《修改子女权利的法律》完全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时几乎类推适用婚姻法,部分法院判决甚至直接适用继承法,使得多配偶者完全不需要进行多个婚姻登记,可以合法地以“单身母亲”“单身父亲”或非婚同居的形式隐蔽存在,并一定程度上受到家庭法的保护。

但我国则没有多配偶者法律上的生存土壤。

首先,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并不仅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其次,《婚姻法》目前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毕竟还是有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

最后,法院在对非婚同居案件的处理上也并不适用《婚姻法》,而是主要依据当事人协议和一般共有关系进行处理,更不可能有继承权的问题。可以说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多偶制是持完全负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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