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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黎知了 于 2011-4-12 18:48 编辑
有关餐饮酒店业夜班工作时间的规定
餐饮酒店业每日工作的最长时间是由2007年2月5日颁布的二号修改文件中的第6.1条规定的,而不是由劳动法典规定的。此条款适用于除夜班工作者以外的所有雇员。夜班工作的最长期限和休息时间必须参照2007年2月5日二号修改文件中的12.3条款。夜班工作超过八小时的雇员必须享有至少与额外工作小时数相等的休息期间。
夜班工作的每日最长时间根据雇员职位的性质而不同:
- *经营场所以外的行政人员:10小时;
- *厨师:11小时;
- *其余人员:11小时30分;
- *夜间值班员:12小时;
- *接待人员:12小时。
按照上面说到的条文规定,夜间工作10小时的员工,每日可以享受2小时的额外休息时间。
比如,员工从20点工作到早晨6点,即夜班工作了10个小时,每日可享受14小时休息时间。但通告没有规定休息时间必须每日给予,只提到必须尽快给予。
例如,一个员工工作了三个晚上,每晚12小时,则有权享受12小时(3天x4小时)的额外休息,额外休息时间可以和周休时间合并。在分配夜班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时,也不能忘记遵守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周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一连续十二周的期间内计算,平均为每周44小时。
参考欧洲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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